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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制环境探析——以上海市为研究对象
引用本文:王冰.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制环境探析——以上海市为研究对象[J].延边党校学报,2013(6):51-54.
作者姓名:王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华东政法大学学术新人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Z-S2012008.
摘    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民营化的相关规定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法律依据。在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共行政民营化规定的范围比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广泛。当前上海市公共行政民营化包括政府经营性企业民营化、公共服务民营化和行政行为民营化三类。通过分析我国公共资源民营化的立法现状以及上海市民营化的行政现状发现,这三类民营化分别存在政府经营性企业民营化股权转让方式不明、缺乏监督机制;公共服务民营化范围不明确、缺乏考核和保护机制;行政行为民营化受托主体资质没有统一规定、部分委托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并据此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于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实践具有理论上的参考作用。

关 键 词:公共行政  民营化  政府经营性企业  公共服务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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