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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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蕊桢,黎文.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为视角[J].仲裁研究,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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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蕊桢 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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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南亚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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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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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边投资条约 仲裁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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