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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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诗聪.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J].金融法苑,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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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诗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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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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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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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修订 经营管理 小股东 适用条件 公司法 公司解散 大股东 股东表决权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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