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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引用本文:刘诗聪.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J].金融法苑,2008(2).
作者姓名:刘诗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    要: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关 键 词:新修订  经营管理  小股东  适用条件  公司法  公司解散  大股东  股东表决权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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