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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工作者”退出城市
引用本文:侯廉裕.让“法律工作者”退出城市[J].中国律师,2003(5).
作者姓名:侯廉裕
作者单位: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
摘    要:目前,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与此相适应的,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分别是律师、公证人员、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在这些机构和人员中,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最容易引起混淆,最具有可比性。因为他们均主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作为一种职业均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基本相同,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法律服务制度的比较,着重讨论城市法律工作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办法。 法律工作者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法》通过之前,律师也称法律工作者。随着《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法律工作者专指没有通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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