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不能依法获得双倍赔偿 兼论主观恶意与良性效果冲突的法律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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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国祥.知假买假者不能依法获得双倍赔偿 兼论主观恶意与良性效果冲突的法律选择[J].中国律师,2003(2):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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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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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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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惩戒功能。但是由于缺乏对消费者获赔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能否获赔,成为赔偿对象观点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为购买行为和经营者欺诈行为两个要素,知假买假者具有获得赔偿权,成为赔偿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购买行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和购买者无主观恶意,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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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获得赔偿权 法律冲突 知假买假者 双倍赔偿 主观恶意 良性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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