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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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敖斌.律师不是“讼师”[J].中国律师,2004(8):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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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敖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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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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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鸦片战争后,清帝国国势日衰,内忧外患。为强国富民,挽救危亡.清政府被迫对延续数千年的中国法律进行修订,沈家本受命担任修律大臣。在这场规模浩大的变法修律运动中,西方的律师制度引入了中国。1910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自此,中国有了法律上承认的律师。 有讼事,必有于两造之外的助讼者,此乃社会之客观所需。西人诉讼形成了律师及律师制度,缘何国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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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制度 律师职责 “讼师” 公民权利 法治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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