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刘海洋辩护——谈刘海洋伤熊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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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国云.我为刘海洋辩护——谈刘海洋伤熊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J].中国律师,2002(5):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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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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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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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段时间,各大媒体对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伤熊事件争相报道,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一时间,各界人士议论纷纷,同声指责,并要求对刘海洋予以刑事惩罚。但笔者发现,刘海洋所为,只是一种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行为比较恶劣、残忍,也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惹起了一定的社会公愤。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构成了犯罪。若在外国,可能构成虐待动物罪。但在我国,由于《刑法》中没有虐待动物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无法追究刘海洋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动物罪,刘海洋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341条关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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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刘海洋 伤熊事件 法律适用 清华大学 刑法 刑事辩护 虐待动物罪 毁坏财物罪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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