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捐”而“募”方是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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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群.为“捐”而“募”方是募捐[J].中国律师,1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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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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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理工大学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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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存在着三个主体。土产站、贾B和职工。这三者在募捐活动中,又分别担当了募捐倡议人、受募捐人和募捐人三种角色。理清这三方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前提和关键。先看受募捐人贾B与募捐人职工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贾B与职工之间实质上形成了特殊的赠与关系,其特殊性在于,赠与关系的形成是以土产站(募捐倡议人)为中介的。第二,土产站与职工(捐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土产站与贾B之间可视为无困管理关系。土产站对捐款所得必须遵守有关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土产站作为资B的无因管理人,应当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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