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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
引用本文:
王金勇.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完善[J].中国律师,2013(8):61-62.
作者姓名:
王金勇
作者单位: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调整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尤其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关 键 词:
环境监管失职罪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犯罪
刑法修正案
不负责任
环境保护
犯罪构成要件
有期徒刑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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