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新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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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兰领.应重新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J].中国律师,2014(8):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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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兰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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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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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68年11月,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道路和汽车交通问题会议上通过了《道路交通公约》,1993年9月和2006年3月对公约进行了修正。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正文包括总则、道路通行条件、准许汽车及拖车进入国际交通之条件、汽车驾驶人、准许白行车及轻便摩托车进入国际交通之条件、最后条款等六章五十六个条文,公约还附有7个附件。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则为各国之间的交通便利奠定了基础,其开放性签署的规定,为各国加入该公约打开了方便之门。截至2007年2月1日,已有80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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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 联合国 公约 道路通行条件 1968年 轻便摩托车 2007年 交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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