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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仲裁协议”与“协议无效”不应混同
引用本文:聂敏.“没有仲裁协议”与“协议无效”不应混同[J].中国律师,2014(7):81-82.
作者姓名:聂敏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我国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决制,在此制度下,一旦仲裁裁决生效,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即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均在一定范围内对仲裁裁决规定了救济途径,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和在裁定执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不予执行"的条件和《仲裁法》上规定的"撤销裁定"条件统一起来,其中第一项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法  仲裁裁决  仲裁制度  仲裁条款  法定事由  救济途径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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