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应代理公民“扭送”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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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文革,强美英.律师不应代理公民“扭送”人犯[J].中国律师,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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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文革 强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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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杨文革),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强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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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律师》1995年第二期上载有《中国律师应具有“私入侦探”素质》(以下简称《素质》)一文。在该文中,作者王理乾律师通过自己代理一起杀人案件中的被害人的父亲“扭送”通缉在案杀人犯(未果)和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的原告秘密跟踪被告的体验,主张“律师……应具有‘私入侦探’素质及其他相关学问”.并围最终得出结论:“在我们中国还没有许可私人侦探斤业的情况卜,我们律师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自身职业的有利地位,在不侵犯人权,不违反法律的条件1;,大胆地使用‘私入侦探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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