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之限制 |
| |
引用本文: | 龙英锋.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之限制[J].中国律师,1994(12). |
| |
作者姓名: | 龙英锋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l、未确认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只列明行政机关与行使侦查、检察、市刘、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厂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2、未确认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三种,其中第种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和第三种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是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未作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