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原件优先的原则和例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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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格非.文书原件优先的原则和例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J].中国律师,2004(8):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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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格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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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证明案件事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这一规定中,书证原件优先原则得到了体现。但是,对于何谓“确有困难”,立法者并没有给予进一步说明,这难免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混乱。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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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书原件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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