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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原件优先的原则和例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引用本文:纪格非.文书原件优先的原则和例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J].中国律师,2004(8):51-52.
作者姓名:纪格非
摘    要: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证明案件事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这一规定中,书证原件优先原则得到了体现。但是,对于何谓“确有困难”,立法者并没有给予进一步说明,这难免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混乱。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

关 键 词:文书原件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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