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侵害行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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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德华,谢晓强.浅谈正当防卫侵害行为的范围[J].中国律师,2006(8):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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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德华 谢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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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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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此,我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与特别正当防卫两类,两类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侵害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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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当防卫 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人 《刑法》 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 第20条 公共利益 暴力犯罪 防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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