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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官责任制度检讨兼评错案责任追究制
引用本文:陈文兴.中国司法官责任制度检讨兼评错案责任追究制[J].中国律师,2007(3):37-39.
作者姓名:陈文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建立和完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由于党政直接干预许多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不可能实行司法官责任制;在司法机关内部,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力不明的状况,也无法实行司法官责任制,法院、检察院基本上处于“案子大家办,同吃大锅饭,功劳人人有,责任无人担”的局面。如果出现问题,当追究起责任时,承办司法官把责任推到庭处领导.庭处领导把责任推给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有的案件甚至是由政法委员会最后拍板的。结果谁也说不清责任的界限.责任始终落实不到个人的身上。对于司法工作中的成绩,一般说成是党委领导正确,上级指导有方.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对于司法工作中的失误,也只好是人人有份,级级有责,总结教训而了之。成绩与错误,都与司法官个人脱钩。

关 键 词:错案责任追究制  法官责任制度  审判委员会  检讨  中国  党委领导  司法工作  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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