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行政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缺陷 |
| |
引用本文: | 王良钢,李国荣.医疗事故鉴定 行政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缺陷[J].中国律师,2000(9). |
| |
作者姓名: | 王良钢 李国荣 |
| |
摘 要: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修订)》)第36条至第39条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行政确认程序,这是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没有的。行政确认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有权对鉴定的程序和实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采信),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其立法原意不外乎是要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管理,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合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权威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