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江平教授关于金融立法的演讲(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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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们国家,跟金融业有关系的信托问题,无非是三个。 第一个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到底如何理解为信托关系?这个问题法学界始终弄不清楚,看法也不一样。 我们知道,除了美国的公司型基金以外,还有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就是信托企业。受益人没有问题,是出资人。但到底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呢?这个看法就很不一样。有的人说,发起的公司是委托人,过去叫做管理人和保管人的,现在叫托管人,他们两个是共同的信托关系。我把财产交给两家来共同信托,信托关系有两个受托人。这点就非常难解释。也有的说,我把财产给了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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