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见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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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厚元.约见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J].法治与社会,2013(7):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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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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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约见权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否则就是监督权滥用。一是约见的组织规定。代表约见应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和统筹安排,代表不能自行其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二是约见的时间规定。代表约见是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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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机关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滥用 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定 行使 视察 单位负责人 直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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