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否可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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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彦科.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否可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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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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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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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制度 任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地方党委 人事任免权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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