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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否可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引用本文:沈彦科.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否可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2(6).
作者姓名:沈彦科
摘    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关 键 词:地方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制度  任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  地方党委  人事任免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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