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之举,值得倡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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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修福.创新之举,值得倡导[J].法治与社会,2013(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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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修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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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镇街人大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是促进代表履职尽责和推动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开展的有效措施,创新之举,值得倡导。组织开展闭会期间区域代表活动是镇街人大的职责所在。代表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代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受委托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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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组活动 先进代表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 开展 组织制度 明确规定 受委托组织 召集人 乡镇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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