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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按表决器理解为保留意见不妥
引用本文:沈彦科.将未按表决器理解为保留意见不妥[J].法治与社会,2016(10).
作者姓名:沈彦科
摘    要: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关 键 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  弃权  表决器  无记名投票  人大常委会  选举  投票表决  任免  检察院  政府  态度  手表  法院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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