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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表决器应视为“操作失灵”
引用本文:翟峰.“未按”表决器应视为“操作失灵”[J].法治与社会,2016(10).
作者姓名:翟峰
摘    要: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代表法》和《选举法》并未对“未按”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故而无论“未按”产生的原因如何,其与反对、弃权、未出席的最终作用一样,造成的皆是直接或间接“不赞成表决事项”的这样一种结果. 然而,“未按”与保留个人意见的“弃权”毕竟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因为,“弃权”是“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一种自主权利”,因而直接将“未按”视为“弃权”确实是不妥的.而将“未按”表决器视为“操作失灵”,笔者认为这样或许还更为准确一些.

关 键 词:表决器  实体权利  弃权  自主权利  程序主体  选举法  代表法  侵犯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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