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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完善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的相关制度
引用本文:翟峰.有必要完善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的相关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4(2).
作者姓名:翟峰
摘    要: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地位之要,可在相关法律之规定中足见其明.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皆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尔后出台的监督法,则不仅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了专章,而且还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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