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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的困局
摘    要:重塑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治理现实监护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社会问题,是制订民法总则时的一大立法追求.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不能辩认或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从而摒弃了现行民法通则仅仅限定于“精神病人”的表述.这一制度改革,实际上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意味着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纳入被监护之列,从而首次引入了全面建立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一立法突破,被普遍视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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