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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05(5).
作者姓名:陈苇  谢京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谢京杰)
摘    要: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婚姻法  父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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