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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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世扬,黄军.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J].法商研究,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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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世扬 黄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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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 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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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 ,使之形同具文。最后 ,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 ,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 ,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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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复保险 构成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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