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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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真明,刘学民.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J].法商研究,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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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真明 刘学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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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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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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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法定行为标准 盖然性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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