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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几个疑难问题剖析
引用本文:傅国云.行政抗诉几个疑难问题剖析[J].法商研究,2006(4).
作者姓名:傅国云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处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行政抗诉监督具有双重性,它既是检察权对行政审判权的直接监督,又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种间接监督与维护,是一种公权力对其他公权力实施的监督与制约;同时,行政抗诉又是一种有限的监督、超然的监督。行政抗诉应当采用“同级抗同级审”的模式;再审法院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而不是以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为审理范围。如果抗诉理由不成立,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判决的裁决,而不应驳回行政抗诉。检察人员应当出庭参与庭审调查,并通过发表庭审意见来对再审庭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关 键 词:行政抗诉  监督  检察权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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