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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基于司法实务的考察
引用本文:沈岿.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基于司法实务的考察[J].法商研究,2007(5).
作者姓名:沈岿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4JJD820001)
摘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因受害人故意伪证所致的损害国家免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司法实务业已发展出对其进行解释的框架和理论。该条款的适用,可理解为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受害人提供自证其罪的伪证;(2)受害人"故意"伪证;(3)伪证足以使司法机关认定其符合被羁押或被判刑的条件;(4)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主要限于人身损害。在各要件之下,伪证的意义、故意的具体认定、伪证与损害的充分因果关系以及国家豁免的范围等问题,皆须立足于实务进行考量。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故意伪证  国家赔偿  豁免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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