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法视野下虚假荐证责任制度之重构——“三鹿门”事件下的追问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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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林洋.论广告法视野下虚假荐证责任制度之重构——“三鹿门”事件下的追问与反思[J].法商研究,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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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林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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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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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作虚假荐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我国广告法采有限承认原则。"雇主责任论"并不能使广告荐证者免责。令广告荐证者承担虚假荐证责任既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广告法中的虚假荐证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明确其价值取向及功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以使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负担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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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法 广告荐证者 虚假荐证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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