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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刘艳红.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J].法商研究,2002(3).
作者姓名:刘艳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后,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摘    要: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关 键 词: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开放的构成要件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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