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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标准及法律效果
引用本文:石冠彬.论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标准及法律效果[J].法商研究,2020(2):141-154.
作者姓名:石冠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CFX051)。
摘    要: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关 键 词:公司越权担保  认定标准  审查义务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On Determining Standard and Attribution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Ultra Vires Guarantee of Corporation
Shi Guanbin.On Determining Standard and Attribution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Ultra Vires Guarantee of Corporation[J].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2020(2):141-154.
Authors:Shi Guanb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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