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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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祥,袁宏山.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J].法商研究,2012(1):14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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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祥 袁宏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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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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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AFX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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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量刑规则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减轻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仍然不足等问题。该修正案第9条删除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分子之间量刑失衡的问题,但其并非解决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如何从宽处罚问题的最佳方案。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本应加以修改,但该修正案并未修改。建议增补已是最轻的一个法定量刑幅度以及仅具有单一法定量刑幅度两种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进一步明确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善自首与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时从宽处罚的立法以及酌定减轻处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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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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