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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论纲
引用本文:马俊驹,白飞鹏.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论纲[J].法商研究,2000(5).
作者姓名:马俊驹  白飞鹏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俊驹),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4(白飞鹏)
摘    要: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关 键 词:第三人  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侵权责任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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