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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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详.“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J].法商研究,2012(1):137-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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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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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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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0YJC82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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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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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驾 抽象危险犯 司法上的情节犯 刑法教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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