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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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淑君.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J].知识产权,2015(3):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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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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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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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知识产权劫持研究”(项目编号:2014XZQN-20);重庆市社科规划博士项目“知识产权蟑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BS046)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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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验使用例外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利益考量,既可以防止专利权抑制后续研究与发展,又可以实现更彻底、更有效的专利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早在1984年我国专利法即已确立该项制度,但规定过于抽象与严格,不利于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优势。通过对国际条约及欧美国家相关规定的利弊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直接用"与发明主题相关"限定科学研究和实验,并将《TRIPS协定》第30条作为实验使用例外适用的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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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验使用例外 后续研究 专利披露 实验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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