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登记法律效力比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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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平.知识产权登记法律效力比较与借鉴[J].知识产权,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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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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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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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基于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的专利战略研究”(编号CSTC,2010CE0046)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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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知识产权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簿上并获得公示效果的行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登记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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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登记 公示公信 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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