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法律论争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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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翠平,于立彪,曹正建.“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法律论争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2(6):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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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翠平 于立彪 曹正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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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2. 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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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但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原则,专利审查部门与实务界在此原则上存在分歧与争论。例如,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之争;关于如何理解"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争;关于修改原则与修改方式、修改时机之争;关于修改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之争等。从专利法的原理体系出发,针对上述法律论争做出简要介绍与评论,以期业内全面探讨"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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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法》第33条 “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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