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责令赔偿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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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志林.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责令赔偿问题的思考[J].知识产权,1996,6(1):44-4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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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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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商标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分析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责令赔偿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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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商标侵权侵冒案 损失赔偿 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责令赔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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