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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定性及鉴定模式的思考
引用本文:徐长苗,缪娬君,李憑,黄光照,刘丽,戴佳丽,张勤建,黄钱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定性及鉴定模式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05-107.
作者姓名:徐长苗  缪娬君  李憑  黄光照  刘丽  戴佳丽  张勤建  黄钱军
作者单位:1. 浙江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浙江杭州,310003
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北武汉,430030
摘    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在赔偿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新的规定,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仍有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依据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实行特别许可准入制度,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下,把医学会专家库的一部分临床医学专家与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法医学专家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建立一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家队伍,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任务,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

关 键 词: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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