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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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格非,朱广友.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2(5):118-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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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格非 朱广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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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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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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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第4.10.1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由于标准对“神经功能”和“日常活动能力”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的分歧.并在通过复习有关文献、根据标准编制内在的逻辑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谈谈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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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残 神经功能 日常活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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