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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史格非,朱广友.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2(5):118-120.
作者姓名:史格非  朱广友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第4.10.1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由于标准对“神经功能”和“日常活动能力”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的分歧.并在通过复习有关文献、根据标准编制内在的逻辑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谈谈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共同讨论.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残  神经功能  日常活动能力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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