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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金娟娟,石柏非,马金芸,谢斌.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5(1):44-46,48.
作者姓名:金娟娟  石柏非  马金芸  谢斌
作者单位: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00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3.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200030
摘    要: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既是精神病人的权利,也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特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随着我国刑法有关"对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况的确定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规定建立起来。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决定权由公、检、法多方行使的状况,已在司法实践中暴露诸多弊端,应根据现代诉讼理论的原则,借鉴国外鉴定制度,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并对司法精神医学的程序作新的设计,使刑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更趋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此外,转变司法工作者的执法意识,引起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必要性的重视,从而使我国的司法更加人性化,也是目前司法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程序
文章编号:1671-2072(2005)01-0044-03
修稿时间:2004年6月22日

Thoughts o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amination in Criminal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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