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与适用——肾、输尿管、膀胱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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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寒坚,王飞翔,朱琨,夏文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与适用——肾、输尿管、膀胱损伤[J].中国司法鉴定,2020(2):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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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寒坚 王飞翔 朱琨 夏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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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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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81500921);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7DZ2273200);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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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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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学 创伤和损伤 泌尿系统 鉴定标准 |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Classification of the Degree of Human Injury and Disability”—Organ Injury of Kidney,Ureter,and Blad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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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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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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