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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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征.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J].中国监狱学刊,2005,20(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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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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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邹积超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撰文认为,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然而,透过恢复性司法的美丽光环,我们应当看到恢复性司法在理念上、功能上,甚至构成要素上都相当不成熟。恢复性司法在构成要件和实践效果上存在五大疑问:1.恢复性司法是否双方自愿的选择;2.其中产生的腐败如何遏制;3.能否真正节约成本:4.能否有效预防犯罪:5.能否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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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恢复性司法 应当 2004年第6期 缓行 华东政法学院 构成要素 实践效果 构成要件 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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