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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
引用本文:闵征.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J].中国监狱学刊,2005,20(5):50-50.
作者姓名:闵征
摘    要:邹积超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撰文认为,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然而,透过恢复性司法的美丽光环,我们应当看到恢复性司法在理念上、功能上,甚至构成要素上都相当不成熟。恢复性司法在构成要件和实践效果上存在五大疑问:1.恢复性司法是否双方自愿的选择;2.其中产生的腐败如何遏制;3.能否真正节约成本:4.能否有效预防犯罪:5.能否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应当  2004年第6期  缓行  华东政法学院  构成要素  实践效果  构成要件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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