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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需分散风险
引用本文:谭灵.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需分散风险[J].法庭内外,2012(9):29-30.
作者姓名:谭灵
摘    要:自去年12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社会各界纷纷通过各类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今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备受关注的《条例》一经出台,便再次引发公众的热议,特别是该《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更是成为争议焦点,其中焦点之一便是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依照《条例》第2条规定,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那么谁可以成为校车服务提供

关 键 词:个体经营者  校车  征求意见稿  服务提供者  地方人民政府  管理办法  条例  安全管理  机动车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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