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让我欢喜让我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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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爱武,王小川.“小产权房” 让我欢喜让我忧[J].法庭内外,2014(1):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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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爱武 王小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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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价格优势,高企的房价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交易活跃,也因此带来了许多的法律纠纷。"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无效的,但无效的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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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权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买卖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 法律法规 村委会 王国 合同无效 拆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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