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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引用本文:刘宾.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作者姓名:刘宾
作者单位: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 张某于1993年2月3日向某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以私有房屋一套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日,张某与银行达成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银行也一直未催收,这期间也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直至1997年5月3日,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张某在注明了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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