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宪制角色 |
| |
引用本文: | 李松锋.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宪制角色[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2):69-80. |
| |
作者姓名: | 李松锋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22ZDA073); |
| |
摘 要: |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遵守和执行的保证者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者,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也不适宜从事合宪性审查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其职责中穷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出合宪性审查报告或要求,做好有关立法事实的搜集、甄别和认定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并及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决定落到实处。
|
关 键 词: | 省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