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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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朝武.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J].人民司法,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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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朝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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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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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审判程序的任何阶段甚至审判程序终结裁判生效后提出证据,也即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其弊端已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设定时间限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价值 笔者认为,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并予以考量的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的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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